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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撞死未拴链宠物狗,该担责?

2019/06/10 来源:

  方一凡

  晦气来了,连门板都挡不住。

  近日,宁波市象山县一位车主晚上正常开车时,一只没有拴链索的宠物狗突然从人行道冲到马路上,猝不及防之下,撞死了宠物狗。

  狗的主人要求车主赔偿3000元,车主认为最多赔偿2000元。象山交警认定车主负主责,狗的主人负次责。这一认定引起网友的热议,车主在表示无异议后又提出异议。对此,经过重新全面调查,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是,象山交警大队重新认定:车主负次责,狗的主人负主责。双方在经济赔偿上已达成协议。

  这样的交通事故认定,简直是大米粥里加浆糊———糊里糊涂。

  交警认定车主负主责的理由是“应该采取措施但没有采取”,这不能让人信服:无论是谁开车,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会采取措施,然而,事发仓促,车主措手不及,待反应过来采取措施为时已晚。后来认定车主负次责,这推翻了“没有采取措施”的说法,不过,对车主负次责的理由则语焉不详;或许是因为狗被撞死了,哪一方被撞,哪一方就是弱者,就有理,出于同情而“拉偏架”。

  警方通报称,“目前,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似乎,达成了协议,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就毫无异议了,旁人就无可非议了。

  虽然达成协议,但这样的认定结果还是“斜”。根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挂犬牌,并由成年人牵领……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捕杀其犬,吊销《犬类准养证》。正是因为狗的主人违规,没有用链索把狗拴住并牵领,任由它“潇洒走一回”,才导致狗自己撞在“枪口”上,怎么能让车主成为“替罪车”呢?如果其主人按规定遛狗,车主违章行车把狗撞死,那必定要担责的。

  有道是,惹不起还躲不起?而这样的认定无异于是在告诉人们,对于没有拴链索的狗,你惹不起可能还躲不起;这样的认定,是在为不遵守规定、不文明养狗的人“撑腰壮胆”;这样的认定,使违规者得到了“赔偿”,但从某些方面来说,其实让其遭受了损失———更加模糊其是非观念,淡薄其文明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公布4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骑车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其中3起事故,造成3位非机动车骑车人死亡,原因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交警没有因为出了人命,就认定事故中的机动车车主“应该采取措施但没有采取”,就将法律的天平向死者倾斜,而是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裁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何况象山的这起事故涉及的是狗命,而不是人命。

  我认为,车主没有任何责任,其之所以与对方在经济赔偿上达成协议,很可能是想息事宁人“退一步”。然而,交警作为执法者,在事故处理后还应该“进一步”:不能仅仅止于有结果,而要认真审视其结果是否经得起事实的推敲,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否经得起当事人以及公众的质疑;既要做到公正公平,更要让当事责任人从中受到文明、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并进而警示他人,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编辑:潘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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