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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停车位晾晒 依法查处并罚款

2019/03/19 来源:兰溪新闻网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记者 姜一峰 通讯员 李安)天气转晴,随意霸占公共停车位进行晾晒现象有所回潮,让城市形象大打折扣。对此,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江中队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近日,兰江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市区西山路时,发现某店铺门前的停车泊位被若干钢架占用,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停车。经查,该钢架为兰溪市某门窗经营部所摆放,钢架共四捆,上面晾晒有衣物,占地面积3.6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即要求该店铺经营者前往兰江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当事人表示,家里地方不够晒,门前空地宽阔正好可以晾晒衣物,但不晓得这是不被允许的。执法队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占用公共停车位所产生的影响,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开出了500元罚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提醒,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是公共资源,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无权私自占用。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对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整治力度,规范辖区停车秩序,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汪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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