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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开展“非接触性执法” 13家店铺被查处

2018/12/04 来源:
2018-12-03 18:4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朱窈 黄丽美 记者 何贤君

  

  11月30日至12月2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江中队联合兰花社区、市民监督团,采取“非接触性执法”的方式,集中整治占道经营行为,13家店铺被查处。

  集中整治前,兰江中队对辖区店铺进行了摸排,并逐户下发规范经营通知书,告知各店铺不得随意占道经营。然而,仍有部分店主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整改。针对该现象,兰江中队共出动执法队员30余人次,在占道经营比较严重的李渔路、星辰路、辅仁路、教师楼周边开展集中整治。

  “我们多次告知不能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店外经营,但你拒不整改,现在,我们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在教师楼周边,执法队员对“牛牛牛肉面”的店主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是,该店主不仅不配合,还大声辱骂执法队员。为避免冲突,执法队员采取“非接触性执法”的方式,通过执法记录仪和摄像机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在兰花社区工作人员和市民监督团成员的共同见证下,固定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难、处罚难,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是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难点,为破解该难题,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探索,积极推广“非接触性执法”模式,市容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接下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秉持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的理念,强势推进占道经营整治,形成处罚一起、警示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在此,温馨提醒广大经营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共同为文明创建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潘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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