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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6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临时救助制度,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2019/06/12 来源:兰溪新闻网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记者 徐正达 通讯员 商扬艺)昨天,记者从兰溪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解决现行临时救助制度基层可操作性不高、救助标准模糊等问题,近日,该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兰溪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从6月1日起施行。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与去年兰溪出台的《兰溪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相比,在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救助标准、审批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规范运行。

  扩大适用对象 申请条件更明确

  细则明确了四类临时救助对象:一类低保家庭;二类低保边缘家庭;三类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兰溪市户籍人员;四类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兰溪常住人口、困难发生在兰溪市区域内的在兰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兰溪市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在家庭收入、财产方面明确了六项认定条件,包括收入条件、车辆条件、住房条件、工商条件、货币财产条件和供养人条件。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车辆条件: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

  住房条件: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工商条件: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

  货币财产条件: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供养人条件:指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货币财产四项条件。

  细化救助标准 审批程序更优化

  细则明确了临时救助实行分层分类救助,可划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两类。

  1.支出型救助:以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为申请条件。目前针对支出型家庭的救助主要分为就医救助和就学救助两类,就医救助标准为:针对一、二、三类对象申请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分别超过2000元、3000元和15000元的,按总额的50%、30%和20%给予相应救助,一类对象和二、三类对象最高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兰溪月低保标准的12倍和6倍;就学救助标准为:针对一、二类对象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分别给予一学年3000元和2000元的救助金。

  2.急难型救助:以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致伤、致残、致死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为申请条件。具体标准分为:一、二、三类对象伤残的,分别给予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2倍救助金;死亡的,救助标准在伤残标准基础上提高1.5倍;四类对象伤残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金。

  细则规定了急难型救助在紧急情况下可“先救助后补审批程序”;明确了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如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编辑:汪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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