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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首次利用人像鉴定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

2018/10/18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叶梦婷通讯员范宝华叶勇跃

  

  资料图

  面对曾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且为零口供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以事实说话为中心的司法条件下,司法鉴定无疑是强有力的定罪证据辅助。

  10月15日,经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陈某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这是金华市首例利用人像鉴定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

  今年54岁的金华婺城区人陈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去年8月24日下午,陈某再次窜至兰溪市区用钥匙凑开锁,窃得徐某停放此处的银灰色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视频跟踪锁定后在其家中抓了现行,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陈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核视频,比对陈某头发较少、走路略显跛脚等多处身体特点,顺势起获了之前并案分析查办的系列盗窃案件。通过研判认为,陈某应对2015年以来发生的其中四起电动自行车被盗案负相应刑事责任,且提供了相应的视频监控。然而陈某却极其狡猾,只承认被抓现行的案件,面对先前的监控视频像素并没有达到目前普遍使用的高清条件,耍赖矢口否认。加上案件侦查初期因“存疑不捕”而变更强制措施后,更加强了陈某在庭审中以拒不认罪而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本案首次开庭后,主审法官提出,案件被告人虽然肖像特征明显,但要求补充证据予以支持。

  由于陈某承认的作案价值仅有700元,如果放弃其他指控,陈某的偷盗行为尚不够罪。为了精准打击市面上多发的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遏止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公安民警与办案检察官基于研判报告和相应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与辨认,以及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确信,将识别研判后的系列盗窃案件视频由公安机关委托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像识别鉴定”,并成功作出同一性的鉴定意见,该结论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当案件作出有罪宣判时,陈某没有再行狡辩,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该鉴定结论被庭审采纳,首开了兰溪运用人像识别技术办案的先河,为打击零口供案件打下坚实基础,对犯罪分子也产生了强大震慑力。

编辑:潘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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