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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调整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2018/08/07 来源:兰溪新闻网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记者 林玉洁 通讯员 李顺芳)昨天,记者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兰溪市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人员、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元调整为2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210元。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0元。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

编辑:汪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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