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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省高院终审判决后

金华中院对兰溪9起政府行政征收诉讼案作出行政裁定

认定政府征收合法,驳回起诉

2019/03/06 来源:兰溪新闻网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记者 陈志恒)  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溪一起政府行政征收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后,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余9起相同案由的行政征收诉讼案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政府征收合法,驳回起诉。
    据了解,在这9起案件中,李某某、徐某某、汤某某、朱某等4人起诉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复议,赵某某、詹某某、陈某等3人起诉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伍某某和姚某等43人共同起诉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卢某某等57人共同起诉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共涉及原告107人。2018年4月11日,金华中院以另案原告何某某在此前已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定这些案件中止诉讼。因省高院已于2019年2月21日对何某某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故金华中院依法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中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兰政征字[2017]1号《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在此之前已由另案原告何某某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已由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金华中院的一审结果,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被省高院确认。这一终审判决的效力适用桃花坞区块征收范围的所有被征收人。因此,原告诉兰政征字[2017]1号《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违法的诉讼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起诉。另外,对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结果提起的诉讼也一并驳回。

编辑:何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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