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消费安全问题,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据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日前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将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同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在涉及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
早在去年11月召开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张茅就曾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特别是建立巨额赔偿制度。而在更早些时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在不同场合表态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
从探索到建立,措辞的微妙变化反映了巨额赔偿制度的建立条件已经成熟。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在遇到消费安全问题时往往维权乏力,一方面因为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即便维权成功,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得不偿失。在此情形下,很难激励理性消费者奋起维权。
更糟糕的后果还在于,较低赔偿金对不法企业起不到惩罚警示作用。从“三倍赔偿”到“十倍赔偿”,如果置于食品药品等单次消费金额较低的领域,很可能也就几百元或几千元的金额。这种“罚酒三杯”式的赔偿,与其看作是对消费者的补偿,不如理解为涉事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本。查不到则拍手称快,万一被查到也可痛快认罚。有些企业交完罚款又继续通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非法活动牟利。
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文提到的“长春长生疫苗案件”。在这起举国震惊的案件中,国务院专门派出事故调查组,最后对涉事公司处以罚没款共计91亿元,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8名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处罚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决不可触碰食药安全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巨额罚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就是要倒逼企业在市场化大潮中坚守底线,合法诚信经营。建立巨额赔偿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我们期待看到它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消费安全的合理要求与殷切期盼。
■ 钟 超 文 黄金铨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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