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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12月31日起不按规定养犬将被处罚

2018/10/19 来源: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先后前往兰江街道青湖社区、云山街道竹园社区,向社区居民宣传《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让居民熟悉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文明养犬意识。

  记者了解到,今年12月31日,《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这一规定对居民养犬的区域、数量、行为等进行了规范,还配套了相关处罚规定,标志着养犬管理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只犬

  根据规定,今后,养犬管理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兰溪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限期内未处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要免疫和登记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要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相关部门会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申办延续登记。饲养的犬只死亡或丢失,放弃饲养犬只等,要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

  未办理养犬登记且限期未整改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携犬外出要严格守法

  根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不带犬牌的,将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未遵守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养犬人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编辑:潘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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