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兰溪新闻网 >> 兰溪要闻

三年新建22家以上,推动孵化规上企业100家以上

兰溪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2018/06/22 来源:兰溪新闻网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记者 项柔刚)记者昨天从兰溪市有关部门获悉,日前,兰溪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将园区打造成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新平台。

  按照《意见》,到2020年,兰溪将新建市级小微企业园区22家以上,其中经济开发区6家以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1家;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200万平方米,推动孵化规上企业100家以上,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据了解,小微企业园区是指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和明确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意见》要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主体责任,设立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科学编制小微企业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在小微企业园区规划建设中,兰溪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采用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在小微企业园区的建设标准上,《意见》明确,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同时,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热、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要齐全,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并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激活建设主体,根据《意见》,兰溪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企业联合体建设、行业协会牵头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开发等模式。

  在产权和园区管理上,《意见》明确,鼓励小微企业园区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工业地产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区可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积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或市内外专业园区运营商等参与小微企业园区运营管理。各小微企业园区要建立产业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入驻企业审核规定,以及准入条件,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入园企业还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园区产业定位和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同时,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办公、产品设计、网络营销、技术开发、产业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

  对小微企业园区建设、运行,兰溪还将加强政策扶持。如,新建小微企业园区连续两年按园区建设当年投资额的5%补助给在乡镇(街道)的园区开发主体,每年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园区建成投运后,投运面积达60%以上的,连续两年按每个小微企业园区100万元补助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自行配套,用于园区运营机构考核奖励。获评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园区的,按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1给予园区运营机构配套补助。

编辑:汪雅婷

兰溪新闻

更多

专题聚焦

更多

导报视频

更多

兰溪市新闻办  兰江导报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兰溪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新闻许可证:浙新办【2006】49号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07029369
浙公网安备3307810210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