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李某在朋友圈骂人,判决其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道歉三天。法官提醒市民,自媒体使用广泛,很多人在朋友圈晒幸福、诉苦恼,但是发表言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
朋友圈不是某个人的“私家花园”。在朋友圈的一言一行,不是无关他人的“自由发言”,而是与朋友圈每一个人直接相关。比如,你在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或者常常抱怨、谩骂释放“负能量”,你的朋友圈里每一个人都能看到,大家由此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如果在朋友圈发表违法违规言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等于是在现实中的公共场所发表违法违规言论,必然要受到法律惩处。
刷朋友圈要强化一种“场景意识”,要认识到朋友圈就是现实中的公共场所,在朋友圈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在现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要强化这种意识,除了教育引导,法律惩处必须跟进。法德共治方能倒逼场景意识增强,让每个人都自觉做一个文明人。
黄金铨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