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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资源怎能占为己有?》后续

铁西路障碍物圈占停车位何时休

律师观点:擅自圈占停车位涉嫌违法

2018/06/13 来源:兰溪新闻网

  浙江在线-兰溪新闻网(记者 姜一峰)今年5月9日、5月23日,本网先后两次曝光了兰溪老城铁西路障碍物圈占停车位一事。遗憾的是,近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铁西路障碍物圈占停车位现象并未有所改观,可用的障碍物一个没少用,该占的停车位一个没少占。

    商家依旧圈占停车位

  铁西路上有一家名为“李记酸菜鱼”的商家。当天下午2时50分,该商户虽然大门紧锁没有对外经营,可门前的停车位上还是被安排上了电动车、A字牌、椅子等三个障碍物。障碍物两两相间,正好将两个停车位“完美”锁住。

  在“李记酸菜鱼”的隔壁,同样是一家餐饮店,名为“周记土菜馆”。与“李记酸菜鱼”一样,该商家采用了同样的障碍物来“锁”停车位。不过,该商家可能是怕“锁”不住车位,足足用了七个障碍物,其中A字牌上还写着“请勿泊车”字样,时刻提醒着市民“切勿在此停车”。

  而在记者早前曝光的另外几处点位上,圈占停车位现象也依旧存在。

    占用成本低商家打游击战

  在本报第一次曝光后,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山中队曾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并对商家进行了教育。

  那为何圈占停车位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当日,执法人员曾坦言,圈占停车位的物件比较轻,比如A字牌、凳子等。在执法时,一些商家见到执法人员,就将这些物件搬走,等执法人员离开后又搬出来,打起“游击战”。

  执法队员还表示,商家用于占位的成本太低,也是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包括一些废弃的座椅、破自行车等,基本上没什么价值,即使被执法人员拿走,也很容易“死灰复燃”。

  圈占停车位涉嫌违法

  据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欣介绍,作为城市道路的便道和车行道,都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而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徐欣说,商铺前停车位是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是公共资源,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是不合法的。

编辑:汪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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