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兰溪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对桃花坞区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直管住宅公房、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收回使用权,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利用。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兰溪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助方案。
一、对不符合房改政策的直管住宅公房腾退补助及奖励标准。
公房使用权收回,并签订房屋使用权收回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补助费:被收回公房使用权面积在10㎡(含10㎡)以下按25000元/户补助;10㎡~20㎡(含20㎡)按28000元/户补助;20㎡~30㎡(含30㎡)按31000元/户补助;30㎡以上按35000元/户补助(多本房卡同户名的按一户计户,面积可以累加)。
2、搬迁费: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增加搬迁费。
3、过渡费:过渡期间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发)给予租金补贴,过渡期为6个月,自房屋清退腾空之日起算。
4、签约奖:
(1)2018年5月10日前签约、腾退并验收合格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
(2)2018年5月11日至5月20日签约、腾退并验收合格的,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
(3)2018年5月21日至5月31日签约、腾退并验收合格的,给予1000元/户的奖励;
2018年5月31日以后腾退房屋的不予奖励。
5、水、电、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移机补助: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700元/户,电表240元/户;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柜机300元/台,空调挂机18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以上按实际发生数计发。
二、协议形式出租的直管住宅公房腾退补助标准。
1、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租赁合同已到期的,收回公房使用权,给予2000元/户搬迁费。
2、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收回公房使用权,给予2000元/户的搬迁费及6个月过渡费。
3、水、电、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移机补助: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700元/户,电表240元/户;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空调柜机300元/台,空调挂机18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以上按实际发生数计发。
三、单位自管住宅公房腾退补助及奖励标准参照直管住宅公房。
四、公房营业性用房的腾退补助标准。
1、公房营业性用房租赁协议有约定的,按租赁协议约定办理腾退房屋相关事宜。
2、公房营业性用房租期未满且未有协议约定的,剩余租期的租金按日予以退回。公房营业性用房拍租的佣金,按租期分摊到日,剩余租期的佣金按日退回。
3、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增加搬迁费。
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桃花坞区块棚户区征迁指挥部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