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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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 浙水管〔2006〕40号)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完工检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完工检查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初评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8 验收工作由验收(检查)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检查)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检查)组协商确定。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检查)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9 验收(检查)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10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统一编写,要求见附录D。验收所需提供、备查资料见附录E、F。 1.11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3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4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5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3 完工检查 3.1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组织完工检查。未经完工检查的水库,不得恢复蓄水。 3.2 完工检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建。 2、泄洪设施运行正常,有关观测设备已安装,具备恢复正常运行条件。 3、工程质量评价初步意见已准备就绪。 4、水库管理或巡查人员已经落实。 3.3 完工检查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检查组由主持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水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3.4 完工检查的主要工作: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质量;提出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确定工程是否恢复蓄水。 3.5 完工检查后,应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工程才能恢复蓄水。 3.6 完工检查采用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工程的完成及施工质量情况。 3.7 完工检查成果是“完工检查鉴定表”,其格式见附录B。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4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应在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经历一个汛期或正常水位蓄水考验后的3个月内进行。 4.2小型水库的竣工验收可以采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年度建设计划集中或分批进行验收的形式。 4.3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工程能正常运行。 2 水库管理或巡查人员已经落实到位,水库管理制度已建立。 3 工程质量已评定,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4 有关技术资料已整编。 5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 6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已通过审计。 4.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批准单位。 4.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组负责。竣工验收组由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投资及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不参加验收组,但应列席验收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成员的质疑。 4.6 项目法人应提前将竣工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主持单位,验收主持单位审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在竣工验收3天前,项目法人应将有关验收资料送验收成员单位各1套。 4.7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4.8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并及时报验收主持单位。 4.9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4.10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4.11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组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略) 附录B:完工检查鉴定表格式(略) 附录C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略) 附录D:竣工验收综合工作报告编制大纲(略) 附录E:竣工验收资料(略) 附录F:完工检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