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前 言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 11
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4级和5级新建、加固及扩建堤防工程的验收。
堤防工程的级别执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1.0.3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或单位工程)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或有关规定明确的单位)组织的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和合并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验收。
1.0.9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堤防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项目法人应组织和检查各有关单位及时制备并提交完整、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各自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2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3 4级及以下堤防验收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2.0.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2.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表,其内容要求见附录C。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2.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D)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2.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2.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2.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其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0.1 合同(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当一个单位工程包含多个合同工程时,宜采用单位工程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时,宜采用合同完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0.2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或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法人验收监督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安排代表列席参加。
3.0.3 合同(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表,其内容要求见附录C。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整个单位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完成分部工程验收;
3 工程各环节验收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4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5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6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单位)工程完工日期。
3.0.6 合同(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合同(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合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4.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4.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5.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6个月(一个汛期)至12个月运行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5.1.2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1.3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内容要求见附录F。竣工验收申请表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确定验收具体时间。
5.1.4 竣工验收原则上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5.1.5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抽样检测要求按附录I要求执行。
5.1.6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已建立;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G、附录H。
5.1.7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5.1.8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4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
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5.2.2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3 竣工验收会议按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会议: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听取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3)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5.2.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6.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6.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K。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6.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L。
6.2.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6.2.2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6.2.3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6.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6.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6.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或项目法人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6.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组织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6.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M。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6.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6.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N。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6.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工程竣工证书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档案部门及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序号 |
资料名称 |
分部工程 验 收 |
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 |
竣工验收 |
提供单位 |
1 |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建设大事记 |
|
√ |
√ |
项目法人 |
2 |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
|
√ |
√ |
项目法人 |
3 |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
√ |
√ |
设计单位 |
4 |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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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监理单位 |
5 |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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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施工单位 |
6 |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
|
|
√ |
运行管理单位 |
7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
|
|
√ |
质安监督机构 |
8 |
验收鉴定书(初稿) |
√ |
√ |
√ |
项目法人 |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分部工程 验收 |
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 |
竣工 验收 |
提供单位 |
|
1 |
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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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法人 |
|
2 |
主管部门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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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法人 |
|
3 |
招标投标文件 |
|
√ |
√ |
项目法人 |
|
4 |
合同文件 |
|
√ |
√ |
项目法人 |
|
5 |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
√ |
√ |
√ |
项目法人 |
|
6 |
单元工程 质量评定资料 |
√ |
√ |
√ |
施工单位 |
|
7 |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 |
项目法人 |
|
8 |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 |
项目法人 |
|
9 |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
√ |
√ |
√ |
参建单位 |
|
10 |
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
√ |
√ |
√ |
参建单位 |
|
11 |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
√ |
√ |
√ |
施工单位 |
|
12 |
工程监理资料 |
√ |
√ |
√ |
监理单位 |
|
1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 |
设计单位 |
|
14 |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 |
√ |
√ |
设计单位 |
|
15 |
竣工图纸 |
|
√ |
√ |
施工单位 |
|
16 |
政策处理相关资料 |
|
|
√ |
承担单位 |
|
17 |
重要会议记录 |
√ |
√ |
√ |
项目法人 |
|
18 |
质量缺陷备案表 |
√ |
√ |
√ |
监理机构 |
|
19 |
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
√ |
√ |
√ |
项目法人 |
|
20 |
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 |
|
|
√ |
项目法人 |
|
21 |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 |
√ |
√ |
√ |
参建单位 |
|
22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 |
√ |
√ |
参建单位 |
|
23 |
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
|
|
√ |
项目法人 |
|
24 |
其他档案资料 |
根据需要由有关单位提供 |
||||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
|
工程基本情 况 |
|
本次验收范 围 |
|
工程验收 条件检查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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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验收时 间 |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
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验收鉴定书
工程名称 及编号 |
|
分部工程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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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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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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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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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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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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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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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验收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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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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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及主要完成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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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 定 |
××分部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所以,××分部工程质量评为合格。
或:××分部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所以,××分部工程质量评为优良。 具体评定情况见附件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
||
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情况 |
|
||
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
|
||
结论 |
|
||
保留意见 |
(保留意见人签字) |
附件:1、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2、遗留问题处理记录及其它;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附件1: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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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遗留问题处理记录及其它
遗留问题处理记录及其它: |
附件3: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序 号 |
单元工程名称 |
单元工程个数 |
施工单位自评 |
监理单位复评 |
||||
合格数 |
其 中 优良数 |
优良率 |
合格数 |
其 中 优良数 |
优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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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工程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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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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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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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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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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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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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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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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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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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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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验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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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位)工程 建设概况 |
包括工程位置、建设内容及主要完成工程量、开完工时间、工程结算、质量评定等,另附页。 |
||
历次遗留问题 处理情况 |
|
||
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
|
||
意见和建议 |
另附页。 |
||
结论 |
|
||
保留意见 |
(保留意见人签字) |
附件:1、合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2、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资料目录;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附件1:
合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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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资料目录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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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序 号 |
分部工程名称 |
单元工程个数 |
施工单位自评 |
监理单位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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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数 |
其 中 优良数 |
优良率 |
合格数 |
其 中 优良数 |
优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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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序 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分部工程个数 |
施工单位自评 |
监理单位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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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数 |
其 中 优良数 |
优良率 |
合格数 |
其 中 优良数 |
优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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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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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基本情况及 形象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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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条件 的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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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验收遗留 问题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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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工情况及 安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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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准备 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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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
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 |
接收人: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材料之××
××××××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报告
编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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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审定:
审核:
主要编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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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H.1.1 工程概况
1 工程位置
2 立项、初设文件批复
3 工程建设任务及设计标准
4 主要技术特征指标
5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6 工程布置
7 工程投资
8 主要工程量和总工期
H.1.2 工程建设简况
1 施工准备
2 工程施工分标情况及参建单位
3 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
4 主要工程开完工日期
5 主要工程施工过程
6 主要设计变更
7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8 施工期防汛度汛
H.1.3 专项工程和工作
1 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
2 环境保护工程
3 水土保持设施
4 工程建设档案
H.1.4 项目管理
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 主要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3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1)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
2)年度计划安排
3)投资来源、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4 合同管理
5 材料及设备供应
6 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
H.1.5 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
2 工程项目划分
3 质量控制和检测
4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5 质量等级评定
H.1.6 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
H.1.7 工程验收
1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
H.1.8 历次验收、鉴定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H.1.9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1 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2 工程移交
H.1.10 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1 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2 工程初期运行效益
3 工程观测、监测资料分析
H.1.11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竣工审计情况
H.1.12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H.1.13 工程尾工安排
H.1.14 结论与建议
H.1.15 附件:
1 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3 其他
H.2 工程建设大事记
H.2.1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主要记载项目法人从委托设计、报批立项直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关批文、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施工期度汛抢险及其他重要事件、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
H.2.2 工程建设大事记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附件。
H.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H.3.1 工程概况
H.3.2 工程投标
H.3.3 施工进度管理
H.3.4 主要施工方法
H.3.5 施工质量管理
H.3.6 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H.3.7 合同管理
H.3.8 结论与建议
H.3.9 附件
1 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入资源情况表
3 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
4 技术标准目录
5 其他
H.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H.4.1 工程概况
H.4.2 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H.4.3 工程设计审查意见落实
H.4.4 工程标准
H.4.5 设计变更
H.4.6 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H.4.7 设计服务
H.4.8 工程评价
H.4.9 结论与建议
H.4.10 附件
1 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 工程设计大事记
3 技术标准目录
4 其他
H.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H.5.1 工程概况
H.5.2 监理规划
H.5.3 监理过程
H.5.4 监理效果
H.5.5 工程评价
H.5.6 结论与建议
H.5.7 附件
1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3 其他
H.6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
H.6.1 工程概况
H.6.2 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H.6.3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H.6.4 工程质量指标
H.6.5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H.6.6 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H.6.7 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H.6.8 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意见
H.6.9 附件
1 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3 其他
H.7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H.7.1 工程概况
H.7.2 运行管理
H.7.3 工程初期运行
H.7.4 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
H.7.5 意见和建议
H.7.6 附件
1 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 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 规章制度目录
4 其他
I.0.1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4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
2 每个断面至少抽检1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
I.0.2 干(浆)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每4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I.0.3 混凝土挡墙等主要构件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度,并满足以下要求:每4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
××××××工程竣工验收
鉴 定 书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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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 一、工程设计和完成情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4、工程投资及投资来源 (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可附表) (五)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2、重大设计变更 3、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七)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 (八)水土保持设施 二、工程验收及鉴定情况 (一)分部工程验收 (二)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三)专项验收(如有时) 三、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二)工程项目划分 (三)工程质量抽检 (四)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五、概算执行情况 (一)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二)投资完成及交付资产 (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四)结余资金 (五)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七)审计 六、工程尾工安排 七、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二)工程移交 八、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一)初期运行管理 (二)初期运行效益 (三)初期运行监测资料分析 九、存在问题和建议 十、结论 十一、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十二、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
质量保修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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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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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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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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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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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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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全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工程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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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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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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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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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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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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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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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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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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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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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由××××主持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现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项目法人:(全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工程(合同名称及编号)质量保修期已于××××年××月××日期满,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已履行完毕,现颁发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项目法人:(全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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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证书
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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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督 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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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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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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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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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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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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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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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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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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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了由××××主持的竣工验收,现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颁发机构: 年 月 日
|
1.0.1 4级以下堤防在我省堤防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随着各地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需要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验收。为此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水河[2011]75号)及《浙江省堤防加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水河[2008]14号)要求,结合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4级及5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沿堤单体建(构)筑物的验收仍执行相应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建设性质包括新建、加固及扩建。中央投资项目验收需同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堤防工程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的有关规定。堤防工程级别划分如下表:
堤防工程级别划分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100 |
<100,且≥50 |
<50,且≥30 |
<30,且≥20 |
<20,且≥10 |
堤防工程级别 |
1 |
2 |
3 |
4 |
5 |
1.0.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考虑堤防工程的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单位工程验收可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并进行,政府验收为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项目法人按照竣工验收要求组织进行自查。项目均满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条件,且尚未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执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政府验收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或有关规定明确的单位)主持。
1.0.4 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1.0.8 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0.11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2.0.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情况列席法人验收会议。
2.0.2 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
2.0.3 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照2.0.4中的要求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0.5 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2.0.10 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并做好处理记录。
3.0.1 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建设内容相对较为单一,单位工程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重复较多,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将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并进行。可根据单位工程划分,结合工程施工合同,选定以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将两项验收内容合并进行。
当施工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分部工程时,应先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当具备条件时,可将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4.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专项验收。政策处理专项验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须对政策处理情况出具明确意见。
取消参加各方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的规定内容,具体由项目法人组织按竣工验收要求进行自查。
5.1.1 水利工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初期运行考验,才能保证竣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和有关评价意见比较顺利的提出。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必须说明理由,并得到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意。
5.1.2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科目是否合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调整意见,审查后不用提正式审查意见;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规定进行审计后,要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决定。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要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对遗留的问题是否影响竣工验收要有明确意见。
5.1.3 为加快验收工作,提高效率,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不进行书面批复,直接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及确定验收具体时间。
5.1.4 考虑按设计审批及实际建设情况,增加分段验收的相关说明。
5.1.6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满足。
5.2.4 竣工验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结论性意见,是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有关质量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最终结论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再评定优良等级。
本节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
本节明确了工程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所应完成的必要手续以及移交的主要内容,从而保证工程尽快进入正常管理程序,发挥工程效益。
本节明确了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尾工处理责任单位,防止验收后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及时地处理,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
6.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或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参加。
6.3.4 项目法人撤消后需要移交验收遗留问题的,相应的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费用应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由批厅i院ANG=本节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