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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一飞在全市2013年水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2013/03/29 来源:

各位领导、同志们:

明天就是第21届“世界水日”,下一周是第26届“中国水周”,本届“中国水周”宣传主题是: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为此,报经市政府同意,今天召开全市2013年水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部署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系列宣传活动,回顾总结2012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表彰先进,并提出2013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计划。等下何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我在这里主要讲以下两点:

一、2012年水资源管理工作简要回顾

去年11月,全省取用水监管暨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会议筹备工作得到了省厅的充分肯定,这是上级对我局工作的鞭策和鼓励。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局在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稳步推进。第二水源钱塘垅水库工程主坝填筑顺利完成,其它各项后续工作有序进行,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1.83亿元,预计今年汛期可实现截流蓄水。与此同时,水源工程后期输水管线工程由市政府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两度合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总投资9479万元,为该工程的顺利推进、尽早投入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农村饮水工程实施12个乡镇街道97个行政村,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6.36万人,是我市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实施行政村数、人口数最多的一年,工程概算总投资3707万元。乡镇水厂建设和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2012年,我局积极配合做好永昌街道鲤鱼山水厂、诸葛镇双牌水厂、黄店镇阴坑垅水厂工程的建设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在2010年确定的第一批水源保护范围基础上,再次对全市农村饮用水源进行全面调查,确定乡镇级保护水源地5处、村级保护水源地54处。

二是依法征收水资源规费,数额有所增长。2012年水资源规费征收工作坚持应收尽收、拓宽征费渠道的工作原则,全市面上征收水资源规费达188万元;协助征收浙能兰溪发电有限公司水资源费,省水利厅征后返还170万元;富春江水力发电厂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返还57万元。以上共计415万元,为我市水资源管理、水源地保护经费严重不足的瓶颈起到了弥补和支撑作用。

三是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逐步有序展开。我局在去年年底组织全市年取水量10万方以上的取用水单位召开了工作座谈会,核定并下达了2013年各取用水单位的取水量。目前,我市共有30个取用水监控点的取水信息与省和金华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实现系统联网。

四是圆满完成水资源水利普查工作。作为水利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较好地完成了水资源水利普查工作,为我市水资源公报编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下阶段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2013年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2013年我市水务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从今年开始将逐步建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建成钱塘垅水库水源工程,启动芝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溪西水厂整体搬迁前期工作,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步形成城乡联动、区域连片的网络化供水系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三条红线”。切实加强水域保护和管理,继续推进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着力加强渔业、小水电行业管理和全市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具体将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规范小水电水资源管理。目前我市共有农村小水电站34座,根据法人变更情况,今年计划对全市34座小水电站延续或变更取水许可证,并逐座建立水资源管理档案,使全市小水电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小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二是全面加强取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监管。我局已核定下达了2013年计划用水量的通知文件,请各取用水单位严格执行,对超出计划指标的单位,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水资源执法和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我局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今年专门招录了一名水资源专业类研究生充实到水资源管理岗位。下阶段,我局将与安装流量计、取水实时监控单位签订2013年维修合同,加大水资源监管巡查力度,杜绝出现人为损坏流量计设施现象发生。继续加大水资源征费渠道,使我市的水资源规费征收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是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水资源工作越来越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省政府也下发了《意见》,意味着我市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但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全面完成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争取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

同志们,我市2013年的水资源管理任务艰巨、工作繁重,但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必将实现新的跨越,为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谢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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