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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兰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2010/10/28 来源:兰政发〔2010〕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1、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为水库全部水域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为取水点上游1000,下游100范围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50

2、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为水库集雨面积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为一级保护区边界至取水点上游2000、下游1000范围的河道水域,沿岸至纵深范围1000

二、凡在市政府公布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水源林、护岸林及保护区内其他自然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粪便及其它废弃物、污染物;

3、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者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同时对运输工具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3、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污染物;

4、禁止新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水面人工喂养、放养禽畜;

7、禁止从事游泳、水上训练、钓鱼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不得新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并减少排放量;

3、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仓库;

4、不得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养殖场;

5、不得设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设施;

6、不得从事旅游、农家乐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环保、水务、建设、国土、卫生、公安、交通、林业、旅游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污染程度和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整治、转产、搬迁;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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