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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0/10/28 来源:兰政发〔2010〕4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查清兰溪“三江”及其主要支流、各中小型水库、山塘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我市基础水信息平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1231,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的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本次水利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兰溪市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市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宣传本次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普查办要抓紧制定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这次水利普查经费由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市水务局要做好普查经费的测算,需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做到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办负责办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市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兰溪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年九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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