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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恢复业务受理时间延至31日
导报讯 记者昨天从兰溪市交警大队获悉:因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恢复业务工作的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7年10月1日延长至今年5月31日。兰溪目前还有300多名驾驶员未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 根据相关法规,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取消了年度审验制度。同时又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驾驶车型为A1、 A2、 A3、B1、B2、N、P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的15日内,向所属的交警车管部门提交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上述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管所计算机系统将自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从2007年5月21日起至10月1日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以上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经过交通安全理论后可以给予办理恢复。 据了解,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恢复业务时,除递交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还必须递交身体条件证明,通过相关的考试,合格者可以恢复驾驶证。
来源:兰江导报 记者 李建林 通讯员叶晓东
2008-5-16 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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